政府采购案例 | 为避免畸高畸低由一名专家给出评分区间,合理吗?
作者:湖北盛驰来源:湖北盛驰日期:2024-11-07 09:48:05
案例回放
某青少年健康中心2024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测试人员包括四、五、六年级,约3.7万名学生。成交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事项为: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行为。
财政局受理投诉后调查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共有5人,其中两名评审专家负责服务团队配置方案评审,其他三名评审专家分别负责服务方案、服务质量保证及安全预案、应急安全方案质量评审。并由负责评审该内容的评审专家给出每个供应商本项内容对应的评分区间,其他评审专家按此区间评分。对此,5名评审专家申辩称,这是为了避免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
财政局对此申辩理由不予认同,认定这是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因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终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问题引出
1.为什么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不可行?
2.为了避免评分畸高畸低,由某一个专家给出评分区间,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违规情况。政府采购要杜绝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因为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违背独立评审的原则。《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什么是独立评审?独立评审即每位评审专家都应该独立地、自主地、完整地审查每一份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不受干扰、干涉。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属于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一是评审时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二是针对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细则参考其他评审专家评分,对需要自己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三是与其他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独立评审,容易相互影响、相互干扰。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投标)响应文件予以评分,可以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资料认定和评分细则的理解不一致。如果允许评审分工、分段进行,则会先入为主,较难发现(投标)响应文件的问题。
问题二:评审专家申辩参照某一个专家给出的评分区间打分,是为了避免评分畸高、畸低,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赋予了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然而由某一个专家给出评分区间具有主观性与偏见。任何一名专家,无论其专业程度多高,都可能受到个人经验、偏好或外部因素的影响,这种主观性可能导致评分偏离客观标准。而且某一专家意见有局限性,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涉及多个复杂的技术因素,某一专家可能难以全面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导致评分不合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强调的是专家独立评审,由某一个专家给出评分区间显然违背了独立评审原则。
需要注意,是否出现评分畸高、畸低,这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审结果后,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一致表决通过的。如果存在评分畸高、畸低,可能会修改评分或者重新评审。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辩称理由不合理,其行为属于未独立评审。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某青少年健康中心2024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测试人员包括四、五、六年级,约3.7万名学生。成交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事项为: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行为。
财政局受理投诉后调查发现:竞争性磋商小组共有5人,其中两名评审专家负责服务团队配置方案评审,其他三名评审专家分别负责服务方案、服务质量保证及安全预案、应急安全方案质量评审。并由负责评审该内容的评审专家给出每个供应商本项内容对应的评分区间,其他评审专家按此区间评分。对此,5名评审专家申辩称,这是为了避免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
财政局对此申辩理由不予认同,认定这是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因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终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问题引出
1.为什么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不可行?
2.为了避免评分畸高畸低,由某一个专家给出评分区间,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本项目,存在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违规情况。政府采购要杜绝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因为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违背独立评审的原则。《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什么是独立评审?独立评审即每位评审专家都应该独立地、自主地、完整地审查每一份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不受干扰、干涉。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属于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一是评审时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二是针对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细则参考其他评审专家评分,对需要自己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三是与其他评审专家分工、分段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独立评审,容易相互影响、相互干扰。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投标)响应文件予以评分,可以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资料认定和评分细则的理解不一致。如果允许评审分工、分段进行,则会先入为主,较难发现(投标)响应文件的问题。
问题二:评审专家申辩参照某一个专家给出的评分区间打分,是为了避免评分畸高、畸低,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赋予了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然而由某一个专家给出评分区间具有主观性与偏见。任何一名专家,无论其专业程度多高,都可能受到个人经验、偏好或外部因素的影响,这种主观性可能导致评分偏离客观标准。而且某一专家意见有局限性,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涉及多个复杂的技术因素,某一专家可能难以全面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导致评分不合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强调的是专家独立评审,由某一个专家给出评分区间显然违背了独立评审原则。
需要注意,是否出现评分畸高、畸低,这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审结果后,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一致表决通过的。如果存在评分畸高、畸低,可能会修改评分或者重新评审。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辩称理由不合理,其行为属于未独立评审。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